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(修订草案)》(农办农[2010]22 号),经过三轮征求意见已经基本定稿。“种业新政”重新界定种子企业准入门槛,简单地说,就是注册资金1 亿元以上的种子公司归农业部审批,注册资金3000 万元以上的种子公司归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, 并规定固定资产比例不低于50%。“种业新政”在中国种业上上下下引发了激烈的震荡。
准入门槛“快刀斩乱麻”
2000 年《种子法》实施,改变了国有种子公司一统市场的局面。当时农业部出台文件,注册资金3000万元的公司归农业部审批, 注册资金500 万元的公司归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。当时估计,如果严格按注册规定, 县级公司能保存下来的不会多于1/3,但几乎所有的县级国有种子公司都给注册了500 万元资质。
随着种子市场开放,各路资本进入种业,民营种业公司、股份制公司,科研院所自办公司,农技推广人员纷纷自立门户,还有一部分“皮包公司”, 全国出现了8700 多家注册500 万元以上的公司, 这就形成了“小、散、乱”的局面。如果严格执行“两证”管理制度,严格规范种业经营区域,多数中小企业只能限制在一个地区、一个省经营,实际上有的公司拿着一个地市县的经营许可就跑遍周边地市、全省乃至全国。
“种业新政” 设置了1 亿元、3000 万元和500 万元(生产经营非“两杂”主要农作物种子)三道准入门槛,凸显了对大型种子企业的支持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,中国复杂的地理气候条件以及分散的种植结构,注定小企业很难通过市场选择被淘汰,要想实现行业集中,最好的办法就是强制手段———直接提高准入门槛,让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“被收编”或“自行消亡”。业界人士质疑,目前几家所谓大型种子企业,营销的玉米、水稻种子仅占市场的30%~40%,而60%~70%的市场集中在中小企业手里。
在相当长的时期, 中国种业是在开放市场与垄断经营相互交织的环境里“碎步” 前行,今天基本上还是“计划经济的行政管理、初期阶段的市场经济”。政府部门的职责应该是制定政策、推进法治、监督市场, 但以计划经济的思路,对市场进行干预、搞统一招标、垄断供种等做法, 不但扰乱了市场, 抑制了种业发展, 还让部分被淘汰的县级公司起死回生, 造成缺失公平竞争的环境。
种业洗牌几家欢乐几家愁笔者认为,以资本量设槛“一刀切”的做法有欠公平,尤其将具有创新能力的专业化中小企业淘汰出局不妥。
一类是资产较雄厚的公司。比如上市公司,老板认同而且叫好,甚至认为门槛再高一点也无妨,这样就大大地削减了竞争对手,有利于扩大市场份额。有几家大型公司已行动起来,探索资本联合、兼并、收购的可能性。
二类是中小型公司。有品种,有研发,育繁推一体化,凭借其良好的地缘、人缘优势,控制了一定的市场。面对新政,愁缺少现金支持,试图注册3000 万元公司实在力不从心。
三类是有品种营销权的公司。规模不大,品种二流,资金不多,收入稳定。对新政高门槛望而却步, 拟通过4~5 家公司联合的形式,拼凑一个3000 万资质的公司, 先进入门槛再见机行事。注意,这里说的是联合,不是整合。
四类是某些小型公司。有营销地盘,有地域优势,刚买了品种,突然间听到年底将取消生产许可证的消息, 老板埋怨管理部门不调查研究, 以行政命令干预市场竞争,瞬间可能就倾家荡产了。
五类是以非正常手段获得注册的“皮包公司”,将随新政实施而自行消失。
按照新政规定,全国8700 多家注册500 万以上的种子公司,能够进入3000 万元资质的估计就在百家左右。如果再严格执行“必须销售自育品种” 的规定,恐怕合格公司就寥寥无几了。
一位种业老板说, 把企业看作自家的孩子,准许孩子出生,却不让其成长,这是什么道理?中国种业还没有经历 “自由竞争、优胜劣汰”的发展阶段,许多中小企业直接被“一刀切”淘汰,这不符合市场规律。种业整合靠的是完善健康的法制环境, 像这样涉及几万种业人员生存、几亿农民粮食安全的大事,应该慎之又慎。
新政未触及深层次问题“种业新政”可能改变种业格局,“快速”规范市场。但这只是表面现象,“种业新政” 未能触及种业深层次存在的问题。
首先, 育繁推脱节实质是科研体制改革问题。现今种质资源和育种人员集中在科研院所或农业院校, 科研人员或大学生不愿去企业, 因为企业不能评职称、晋官衔。科研经费是由科技部、农业部、教育部等通过“项目”掌控的,多年形成的科研体制和部门掌控怎能轻易改变?
中国种子产业市场化时间短,企业集中度不高,90%以上的企业没有研发能力, 总体上比发达国家落后15~20 年。科研育种人员不进入企业, 企业就很难发展成科技创新的主体, 育繁推脱节和产学研分离的问题就无法解决, 企业也难以发展壮大。
其次, 品种多乱杂实质是品种审定制度存在弊端。新世纪以来国内审定玉米品种约4000 个,是名副其实的“大跃进”。一位管理人员指出,审定品种过多过滥,80%以上审定品种没有推广价值,这是种子市场“多、乱、杂”之源。品种审定制度已经成为新品种选育和种子产业发展的瓶颈。笔者建议推行国外广泛实施的区域备案制度。种业公司推广备案品种的同时,政府可同步扶持保险公司跟进保险业务, 既可做大企业,又可最大限度地保护种粮者利益。
最后,种子市场“小散乱”实质是缺失法制环境。至今还有相当一部分基层管理部门实行“自收自支”
或“半收半支”,甚至还有罚款任务。
必须从源头治理, 创建一个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。
强盛种业要融入国际市场面对跨国种业公司的进入,面对新政, 国内不同利 益集团表现出不同的诉求和行为。
一是组建“航空母舰”。新政公布后, 一些农业行政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高调表态,要联合起来组建种业“航空母舰”,并要求国家给予经费支持。跨国公司都经过近百年的发展才构建成为世界性的资本集团,拥有先进技术、财富来源和知识垄断,中国种业市场由行政体制主导向市场体制主导转变不过短短10 年,无论技术、资金还是管理都有很大的差距。拼凑捏合的“航空母舰”,能对抗跨国种业公司吗?
二是重新关闭国门。最近经常看到一些议论,重提 “关闭国门”,防止跨国公司的“种子陷阱”“蚕食”民族种业, 甚至提出把跨国种业公司赶出去。“关门”政策保护的是保守思想和陈旧理念,无异于对种业落后现状采取掩耳盗铃的态度。种业不开放,短时期可以受到保护,但种业的发展水平、育种水平都会停留在低层次上。
三是融入国际市场。整合是大势所趋, 种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仅仅来自于新品种的研发能力,关键是要建立完善的产业体系, 整合好现有资源。中国企业存在劣势也有优势,一旦打破地域界限,发挥各自优势合作, 无疑有机会获得更好发展的平台。
全球经济一体化是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势,中国种业需要国外的先进管理理念和技术,跨国公司也需要中国的市场和资源。因此,中国种业必须扩大开放的步伐, 利用海外资本平台实现融资,让中国成为世界种业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。现实的选择是,引导和促进国内种业市场国际化,融入种业国际化链条,在种业国际化进程中逐步提升和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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